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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驻马**民法院裁定指定我院管辖。2015年11月2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承包的泌阳县花园乡李*村委徐庄北组的耕地约2亩(被占用前载有景观树苗),2015年7月因建恒都夏南牛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被占用,树木被挖毁。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此块土地有征地公告,原告为了解详情,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告发出特快专递,申请政府公开信息,被告却拒收该邮件。请求:1、确认被告不依法履行政府公开义务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受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反映的地块在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在乡、村进行了公告公示;我单位未收到原告邮寄的邮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原告王**向被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寄出特快专递,申请公开恒都**发中心建设项目征地批复及一书四方案等相关报批材料。被告签收该邮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原告作出任何答复。原告以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起诉至法院。被告收到诉状后向本院递交了泌政土(2013)50号文件和豫政土(2013)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泌阳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2013年11月28日《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泌阳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2013年12月20日《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泌阳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特快专递单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原告王**因其承包的土地被占用,向被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本案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及时予以答复,其行为违法。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受理原告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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