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贾*诉被告张*、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甄*、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甄*、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李**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河南**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河南**电公司与郑州新**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中国**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张**与曹**、曹**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罗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豫01民终1731号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王*与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