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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贾某诉张*、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贾*诉被告张*、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甄*、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甄*、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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