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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曹**、曹**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曹**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张**、张**、张**、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曹**及其委托代理人胜秀平、吴*,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张**、张**、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0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曹**、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6元,全额予以返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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