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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河南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294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河南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业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用,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毛**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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