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周口市公安局金海分局不服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自愿放弃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以自愿放弃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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