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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