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杨**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郑州**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邱*甲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宋某某与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绳**、苑*等与中国平安财**市中心支公司、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居**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与丁*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