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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