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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河南**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牛*、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安财产**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牛*、河南**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7月12日,原告公司职工李**驾驶牛*的豫K-FK776号皮卡车与郑**驾驶的豫K-CH775号轿车在禹州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郑**及同车乘车人郑*、杨**、郑**四人受伤,郑**死亡。2011年7月19日,经禹州**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原告和死者一方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原告一次性赔偿郑**医疗费、丧葬费、补偿金、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共计270000元。本案双方车辆都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因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损害及财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交强险赔偿费用122000元,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许**委员会,且被告也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许**委员会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牛*、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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