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方建与被告王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方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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