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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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