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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诉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春相识定亲,2011年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3月补办结婚证,2011年8月26日生长女赵**,2015年2月22日生次**金融。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自长女出生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感情恶化,原告曾在娘家居住长达1年半。次女出生后,被告不管不问,原、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亦未建立起感情,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使双方摆脱痛苦,也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现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婚姻关系;2、婚生长女赵**、次**金融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每人每月500元,由被告支付至女儿18岁。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称“曾在娘家居住长达一年半”不属实,原告回娘家最长时间是2015年3月23日(农历二月初四)至今年9月末,这半年没回家属实,但原告从来没有在娘家居住长达一年半。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偶尔吵架,但并不经常吵,双方性格挺合的。原、被告之所以生气就因为生二女儿时发生了一些事,当时二女儿快生了,但答辩人早就跟原告说好了去西安打工,生之前原告同意答辩人去西安,到西安后原告又非要答辩人回鲁山,答辩人在原告生老二之前就从西安赶回来了,可原告及原告家人都认为答辩人及家人重男轻女,对她及女儿不管不问,答辩人没有男女不平等的观念,生老二时,原告坐月子时答辩人也一直在家,并且自认做的挺好的。答辩人承认原告生老二时,答辩人去西安考虑不周,坐月子时答辩人给原告买东西,原告都不吃,我们互相也都抱怨对方,但那都是琐事,原告为什么跟我离婚我至今不清楚原因。答辩人认为,我们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和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识并定亲,2011年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2013年3月初补办了结婚证,2011年8月26日生长女赵**,2015年2月22日生次女赵金融。原告怀着二胎时预产期是2015年2月12日(农历腊月二十四),原告因为临盆在即希望被告在家陪她生产,被告于2015年1月末(农历腊月初十左右)去了西安打工,双方因为此事发生矛盾,经过双方家人劝说,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农历腊月二十二)从西安回来,被告二胎坐月子期间,双方互相抱怨对方,自2015年3月23日(农历二月初四)原告生气回娘家,之后再没回去,一直到2015年9月25日法庭开庭审理之日,原、被告双方关系仍未缓和。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在法官劝说下,逐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自己并不是因为原告二胎怀着女儿,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问,而是因为平常打工忙,养家糊口压力大,疏忽了原告的情感诉求,希望原告再给他一次挽回婚姻的机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两女,大女儿现年4岁,小女儿现年9个月。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为家庭琐事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庭审中被告意识到婚姻生活中自己的问题所在,希望原告再给他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可见被告对原告仍抱有和好的希望,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婚姻,还会有和好的可能。因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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