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来院起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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