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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1999年元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元月15日在鲁山县辛集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相识时间甚短,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2000年4月原告身孕七个月时,被告举报原告,乡计生部门迫使原告引产,被告从原告做手术就不辞而别,至今已有15年,现没有任何音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曹**无答辩。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和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1999年1月15日,原、被告在鲁山县辛集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原告王**与他人有一女儿曹得地)。2000年4月,原告王**怀孕5个月时,被告举报原告违反计划生育,原告于2000年4月11日在鲁山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做了引产手术,手术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王**带着自己的孩子曹得地独自生活至今,生活非常艰辛,现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一年后,因家庭纠纷,被告曹**自2000年4月外出不辞而别,至今已有15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原告起诉后,被告曹**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下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与被告曹**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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