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聂**与郭**、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聂**诉被告郭**、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郭**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金城路北侧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4010168××)一处,并以原告张*所有的位于港区新港大道北段西侧房产(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港区字第06010177××号)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郭**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金城路北侧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4010168××)一处。

查封原告张*所有的位于港区新港大道北段西侧房产(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港区字第06010177××号)一套。

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张*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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