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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都得利布业经营部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都得利布业经营部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都得利布业经营部诉称,原、被告系生意伙伴关系,被告曾从原告处购买布料。2015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1680元,余130182元至今未予支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0182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都得利布业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8元,退回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都得利布业经营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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