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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与被上诉人尹**、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韦**的委托代理人张*、李**,尹**到庭参加诉讼。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0元退还上诉人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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