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与被上诉人尹**、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韦**的委托代理人张*、李**,尹**到庭参加诉讼。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0元退还上诉人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