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相识时间短,婚后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丧偶,双方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子女,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除了原告当庭陈述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经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除原告陈述外,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达到完全破裂程度;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很好,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