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3月1日开庭审理,因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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