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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施耐**)有限公司与平顶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施耐**)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施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施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均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施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8165元,减半收取908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施耐**)有限公司承担。

反诉费8725元,减半收取436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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