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娟*与被告河南千**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娟*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千**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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