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珍诉被告吴**、赵**为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严*珍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凤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严凤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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