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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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