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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