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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胥**、胥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骁诉被告胥**、胥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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