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骁诉被告胥**、胥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付**、付玉玺等与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孔*国诉被告中国平**淄博中心支公司、申**、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吴**、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永安财产**昌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永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与雷战辉,柳必兴、雒泽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