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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成其及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郑*成伙同苏*歌、张**(二人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驾驶豫D×××××五菱面包车到鄢陵县马栏镇议台村石佛寺,将石佛像撬下后,苏*歌、郑*成等三人将石佛像从寺内抬至在外等候的豫D×××××五菱面包车上,并放置在郑*成家中,后以52000元的价格将石佛像卖掉,被告人郑*成分得赃款11000元。案发后石佛像已追退。

经河南**委员会鉴定该石佛像为国家二级文物,经河南省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石佛像估价40万元左右。

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郑*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成退出赃款1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失主王**陈述、同案人苏某歌、张**、张**、王**、孔某涛供述、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辨认说明、辨认照片、鄢陵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在逃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高速记录、作案时使用的车辆、被盗石佛像、河南**委员会文物鉴定意见书、河南**文件、河南**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国家二级文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系初犯、偶犯,赃款已追退,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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