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省**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三创家居(深**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创家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上诉请求:一、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20.00元;二、要求被上诉人用扣压上诉人2013年6月份薪资等手段来骗取,诱迫上诉人所签下的《辞职表》,《协议》,《离职表》无效;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3年6月份薪资的滞纳金(按劳动法算),误工费65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0元(壹万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三创家居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刘**签署的离厂手续表、人事处理表、协议书是否系被迫签署。刘**主张不签署,三**公司便不再发放2013年6月工资,并且实际签署时间为2013年9月29日。刘**认为根据现金凭证单可以证明双方协议所约定的2013年6月份工资实际发放时间为2013年9月26日。三**公司认为,双方协议约定6月份工资的发放最晚时间为2013年10月20日,协议签订后因刘**再三催促,故于2013年9月26日提前现金发放。对此本院认为,刘**主张三**公司欺诈胁迫其签订有关人事处理表(辞职书),离厂手续表、协议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理由如下:第一,刘**主张系为了领取2013年6月份工资而被迫签订。首先,刘**所主张的被迫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胁迫签订;其次,刘**签署了人事处理表(辞职书),离厂手续表、协议书后并没有立刻拿到2013年6月工资,故其所主张的为了拿到2013年6月份工资才签署有关文书的可信性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第二,刘**主张实际签署有关文书的时间为2013年9月29日,而不是2013年9月6日。对此,刘**提交的2013年6月份工资的现金凭证单显示,刘**2013年6月份工资的支付时间为2013年9月26日。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2013年6月份工资系根据该协议而支付,支付工资的时间(2013年9月26日)不可能在签署协议书(刘**所主张的2013年9月29日)的时间之前。故刘**主张签署人事处理表(辞职书),离厂手续表、协议书的时间为2013年9月29日的主张不可信,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刘**虽然称其不懂法,为了拿到钱签字,但是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三**公司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人事处理表,刘**以“回家”为由辞职,三**公司依法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故对于刘**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刘**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均未经仲裁前置,且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上诉人刘**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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