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9076-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该案已审理终结且(2014)金民二初字第9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原告申请对担保人的担保财产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原告王**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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