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孟*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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