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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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