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贺诉被告陈**、张**、渤海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张**、渤海财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钟**撤回对被告陈**、张**、渤海财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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