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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5)南召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间内,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以服从原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5)南召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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