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宋*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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