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杭州龙**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衣区域代理订货协议”并支付给被告预付款7万元,后由于经营计划调整且双方从始至终没有签订正式的订货合同,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取消该意向订货协议并返还原告所支付的预付款,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且拒不返还预付款。为此,原告通过电话或远赴被告公司同被告负责人协商多次,但被告却总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解决,也不接受原告方提出的合理建议,万般无奈之下,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7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杭州龙**限公司,但却不能提供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明确身份情况信息,且原告称被告公司已注销,故原告所诉被告的身份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