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边**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某某、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某某及其辩护人魏*、被告人姚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边*某在任**委会主任期间,因村农田架设变压器聘用电工问题与村支书边*乙发生矛盾,2015年3月11日二人因此发生争吵被人拉开,被告人边*某遂打电话给朋友姚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入边*乙家中引起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边*乙胸部、边*丙头部被打伤,杨某某胳膊脱臼,经法医鉴定边*乙、杨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边*丙之损伤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菜刀2把、上衣1件;书证被告人边某某、姚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张某某、边某丁、申某某、边甲、连*、边*、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边某乙、杨某某、边某丙的陈述;被告人边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河南省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姚某某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受害人谅解;被告人边某某、姚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姚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要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本案受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边某某与受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并提供的证据有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各一份。

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边*某在任**委会主任期间,因村农田架设变压器聘用电工问题与村支书边*乙发生矛盾,2015年3月11日二人因此发生争吵被人拉开,被告人边*某遂打电话给朋友姚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入边*乙家中引起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边*乙胸部、边*丙头部被打伤,杨某某胳膊脱臼,经法医鉴定边*乙、杨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边*丙之损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边*某、姚某某与受害人边*乙、杨某某、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边*乙、杨某某、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2把、上衣1件;

证明打架时使用工具的情况。

2、被告人边某某、姚某某的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边某某、姚某某均系成年人,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无违法记录证明

证明被告人边某某、姚某某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4、到案经过

证明封丘县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8月19日在封丘县御槐宾馆大厅将边某某抓获归案。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保定东站派出所民警于2015年9月23日在G574次列车8车将姚某某抓获。

5、证人张某某、边某丁、申某某、边甲、连*、边*、郑某某、丁某某、廉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张某某证明2015年3月11日下午看见边*某和边*乙在边*乙家门口吵架,边*某先进边*乙家,边*乙从厨房拿把刀朝边*某身上剁了几下,没有剁住边*某的人,但是衣裳烂了,他们一伙的几个人接着也进到边*乙家里,把边*乙手里的刀夺下来,围着边*乙打,边*丙和边甲也来了,边*丙进到边*乙家院子后,感觉他应该是去厨房找刀了,边*某领去的人把边*乙家里的门一关,跟着边*丙进屋里了,几个人用拳头和脚乱朝边*乙、边*丙身上乱打,边*丙受伤了。

边某丁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听说边某某在边某乙家打架,就骑着自行车去了,边某乙家大门从里面上着,听见里面像是在打架,杨某某和边*到了以后,门从里面打开了,边某乙在他家院子东屋北边站着,一身土,两眼被打的可红,边某丙在地上躺着,头上流血了,边某某他们十来个人都一块往院外跑,被边*和杨某某在大门口拦着,杨某某上去拉边某某的胳膊,被边某某用胳膊从下往上甩到了一边,杨某某的胳膊就不会动了。

申某某证明因为村里田地井房电工的事情,边某乙和边某某发生争吵,被我和边某丁拉开了。停有半小时左右在边某乙家,边某某他们又打架了。

边甲证明2015年3月11日下午,看见边*乙家院门南边大路边上停了几辆车,车跟还站着几个人,进边*乙家院子时被张某某拉住了,看见边*某等一群人都围着边*乙,边*乙在院里地上躺着,脸黑青,一身都是土,在院子另一地方,五六个人围着边*丙打,其中有三四个人拿着钢管乱打,边*丙头流血了,倒在地上。

连甲证明看见边*丙在地上躺着,旁边有一片血,边*某从边*乙家走,被杨某某拉着,边*某一甩胳膊,想把杨某某的胳膊甩掉,结果杨某某就说胳膊不会动了。

边乙证明案发当天下午,看见家前街上围了可多人,院门外西南街上停了四辆汽车,和杨某某、郑某某拦着边某某雇来的人不让出来,但是门关不住,杨某某在拉边某某的时候,听见杨某某哎哟一声,后来见杨某某的胳膊不会动,往下垂。

郑某某证明杨某某在拉边*某的时候,被边*某的胳膊甩了一下,杨某某当时就说胳膊不能动了,又回到院子里看见边*丙在地上车棚处躺着,头流血了。

丁某某证明正在院门外晒太阳时,看见一群人去边*乙家院里了,嚷嚷叫打架咧。

廉某某证明看见边*丙、边*乙在地上躺着,地上有血,边*某和几个不认识的人坐车走了。

朱某某证明案发当天下午,看见边*乙家外有可多人,杨某某和边*拦着人不让走,但没有拦住。

6、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证明案发时的现场情况

7、辨认笔录

经边*乙辨认,指出8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在2015年3月11日参与殴打其本人的嫌疑人,之后又将8号照片调换至5号位置,边*乙再次指认出5号照片的男子就是在2015年3月11日参与殴打其本人的嫌疑人。该男子是姚某某。

8、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河南省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河南省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封)公(法)鉴(损伤)字(2015)261、303、262号鉴定书,被鉴定人杨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鉴定人边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鉴定人边某丙之损伤属轻微伤。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豫唯实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256、257号鉴定书杨某某右肩关节脱位为轻伤二级,边某乙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9、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

证明被告人边某某、姚某某等人与受害人边某乙、杨某某、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0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10、被害人边某乙、杨某某、边某丙的陈述

边*乙陈述2015年3月11日下午两点多钟,因为本村五台变压器由谁管理的问题,和边*某抬杠,被边*丁**某某拉开了。后接到边*某让我回家的电话,我快到家门口的时候看见边*某领着几个人在路上站着,有三四辆汽车在路上停着,我就跑到屋里拿个菜刀,这时边*某他们到我家院里了,我就往外推边*某,这时几个人把我的刀夺过去,把我弄倒就用脚乱踢,让我趴地上不让动,后来听见屋里打了起来,看见有个人举个板凳要砸边*丙,就上去拉他,他们将边*丙拉到院里,有个人拿着钢管打边*丙,被我拉住了,后来我扭脸看到边*丙躺在地上,头上流血了。我两眼被打青了,右肋骨可疼,右小腿破皮了,右膝盖青了,具体谁打的,怎么打的不清楚,边*丙头部眉头上边被打个口子,流血了,杨某某在拉对方时,被人一甩把她的胳膊甩脱臼了。

杨某某陈述了案发当天下午回家,看见家门口有四辆汽车,还有好多人,大门关着,张某某在门口看着不让外面的人进去,后来院门打开都往外跑,我看见边*乙在厨房门口站着,边*乙的眼睛黑青,周围都是瘀血,后来知道肋骨被打折了,边*丙在地上躺着,眉头被夯一个口。院里地上都是血,我看边*某在后边,就伸胳膊去拽边*某,还没有拽住边*某,就被他用胳膊猛一甩,碰到我的右手小臂上,我的胳膊当时都不会动了,之后边*某坐着一辆黄色的汽车跑了。

边*丙供述了2015年3月11日下午2点钟左右,看见边*某他们好几个人在边*乙家大门过道里,边*乙在院里地上趴着,我走到边*乙家门口儿那,边*某就搂着我打了起来,具体几个人打我,怎么打的记不清了,我头上被打流血了,左额头上被打个口子,头上被打可多疙瘩,左腿大腿、右膝盖被打青了。

11、被告人边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边*某供述了因为村里变压器管理的事情,和边*乙发生争执,后我到边*乙家说这件事情,走到大门口时,边*乙从屋里拿刀出来朝我衣服上砍有5、6下,李*、梁某某、姚某某他们几个就从我家出来,他们几个拽着边*乙,把刀夺走了,我用拳头和脚朝边*乙身上乱跺朝边*乙脸上打了几拳,腰上跺了几脚,他们三个也跟着打了,应该都是用脚和拳头打的,然后边*丙去边*乙家了,他直接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我搂着边*丙,梁某某、李*、姚某某都上跟了,他们还拿着边*乙家小孩坐的车朝边*丙头上夯了,具体谁夯的不知道。停了一会,杨某某来了,朝我脸上扇了两下,扇第三下的时候被我的胳膊挡住了,杨某某当时都说她的胳膊折了。

姚某某供述了2015年3月11日,接到边*某的电话,说他和村支书因为村里的事情发生矛盾,让去替他出气。我走到边*乙家门口,看见边*某喝点酒和边*乙正吵架了,边*某进到边*乙家里,边*乙拿刀砍边*某,我和梁某某、李*就朝边*乙跟去拽边*乙,梁某某把刀夺下来,我和边*某、李*、梁某某都用手和脚朝边*乙身上乱打,刚打过边*乙,看见边*丙去厨房拿了一把刀,被我和另外三个人把刀夺下来,我用脚和手朝边*丙身上打,另外三个人也夯边*丙,我们一大群人都准备出门时看见边*乙的老婆和女儿也来了,她们来了都用手机拍照,边*乙的老婆拽着边*某不让走,边*某硬走,可能甩着杨某某的胳膊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边某某、姚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姚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边某某、姚某某就民事部分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受害人谅解,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边某某、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边某某、姚某某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作案工具菜刀二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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