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马**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诉河南**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姚某某、尹**与被上诉人姚凯中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边**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某某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新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良诉李丹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贾**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代树林因被上诉人代树宽诉原审被告淮滨县国土资源局、淮滨县人民政府宅基地许可行政争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河南运全**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