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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5)南召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5)南召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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