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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鹤壁**民法院审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鹤山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二、涉案被骗款项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5)鹤山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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