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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坟上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与李**行政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坟上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执异字第5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规定的条件。本案中,异议人以案外人名义提出异议,经查系代本案被执行人提出请求,且是对本案执行依据(2007)二**一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提出的异议。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及所列事实非主张异议人本身的权利,亦不符合除当事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而提出的执行异议。故异议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对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执行异议,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如异议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另案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异议人异议申请。

请求情况

申请复议人称:一、郑州**学院申请执行李**一案侵犯了坟上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集体土地使用权,(2007)二**一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据以判决的核心证据郑**(2003)字第02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问题;二、村民李**不存在故意侵权和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之过错,与坟上村村民三组签订有合法的租赁土地协议,李**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使用权的拥有是合法的;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已受理复议申请人就郑**(2003)字第02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件须待争议事项获得解决后再依法继续执行或撤销或中止(终止)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执行法院一致。

另查明,原申请执行人郑州**学院于2008年变更名称为郑**学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本案中,复议人所提复议理由不符合上述法条中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其不是本案适格的利害关系人。复议人主张执行依据存在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该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审查范围,其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执行法院驳回其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复议人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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