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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与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诉被告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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