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诉被告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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