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庞**、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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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与郝*、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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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被告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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