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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

审理经过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12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郑**、张**、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许*、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份至2006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以牟利为目的,未经依法批准,将位于翠柳路**业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7142.17平方米(折合10.71亩)及后面荒地7169.0平方米(折合10.7535亩),划成宅基地,以每处4.5万元至7.3万元不等的价格转让给汪**、罗**等人用于建房,并从中获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汪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视听资料、宅基一览表、关于涉案土地的相关书证、国土地使用证存根一份、鄢陵县天**有限公司出具的“宗地图”、鄢国地房(2009)第127号鄢陵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一份、鄢国土房监字(2007)第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21.4635亩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当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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