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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是聋哑人,均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结婚三个月后原、被告均在娘家生活,后双方父母因为小孩办理周岁酒席问题,发生分歧,导致矛盾,原、被告断绝联系,后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虽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是双方仍无和好,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2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如果原告坚持抚养小孩,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均是聋哑人,双方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元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叫何**,2006年农历12月22日出生。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还可以,但生育孩子后在抚养孩子方面双方发生一些矛盾,原、被告便分居生活,2009年7月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法不准予原告杨**与被告何*离婚。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没有和好,且原告再次向**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审理中原告并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可自理。被告何*及其法定代理人也都表示同意离婚,但孩子应当由被告抚养,在抚养孩子方面双方不能达成共识。

另查明:原告杨**与被告何*的婚生子何**一直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亲生活。原、被告的财产双方已自行解决,现已互不追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与被告何*婚后因家务产生矛盾,且矛盾时间也得不到解决,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没有再共同生活,也没有和好,现双方又均表示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达破裂程度,故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孩子,但婚生子何**因一直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亲生活,且跟随其生活时间较长,若改变其生活环境会对何**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此,原、被告的婚生子何**应由原告杨**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杨**提出与被告何*离婚,何*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

二、原告杨**与被告何*婚生子何**由原告杨**抚养,抚养费自理。何*有探视何**的权利。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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