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漯河市分行(以下简称漯**银行)诉被告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银行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漯**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刘*银行存款27000元或扣押被告刘*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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