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与邢**、河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付*与被告邢**、河南**限公司、驻马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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