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兵诉被告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兵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提出撤回对被告蔡**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931.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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