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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有限公司与高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李**,被上诉人高中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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