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李**,被上诉人高中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