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第二军队离休干部休养所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第二军队离休干部休养所委托代理人勇*、张**、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时金*、被上诉人张**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