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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第二军队离休干部休养所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第二军队离休干部休养所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第二军队离休干部休养所委托代理人勇*、张**、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时金*、被上诉人张**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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