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新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吉**、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人民**司新华支公司与刘**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新华支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新华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新华支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中国人民**司新华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