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上邦**丰酒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宝丰**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州上**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宝丰**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1元,减半收取555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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