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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南阳市第二军队离休干部休养所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南阳市第二军队离休干部休养所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南阳市第二军队离休干部休养所的委托代理人勇*、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10元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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