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南阳市第二军队离休干部休养所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南阳市第二军队离休干部休养所的委托代理人勇*、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10元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